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科、农林)局(农委)、农技中心、畜牧兽医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和滥用农药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农业部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了387 种农药在15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3650项最大残留限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关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为加强国家标准实施的分类指导,根据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对蔬菜、水果、谷物等农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进行了归纳整理(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指导检查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用药技术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准则及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建立完善农药使用档案,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次数使用农药,确保生产出的农产品符合农残限量值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加快相关标准修订。全面清理现有农业技术规程和农药使用管理等制度,对不符合农残限量值国家标准要求的,及时、认真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农业技术规程及农药管理制度中关于农残限量值的规定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三、加强农药残留检测。对照农残限量值国家标准的要求,明确农药残留检测参数和检测方法,加大监测频次、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基地农产品及进入流通前农产品的监督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农残限量值符合国家标准。
四、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随意添加隐性成分行为。督促农药经营者不销售未备案的农药产品。指导建立农药进销台帐,推动农药经营可追溯。
五、加强国家标准宣传。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使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农药残留限量值要求,正确指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
附件:主要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和滥用农药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农业部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了387 种农药在15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3650项最大残留限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关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为加强国家标准实施的分类指导,根据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对蔬菜、水果、谷物等农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进行了归纳整理(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指导检查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用药技术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准则及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建立完善农药使用档案,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次数使用农药,确保生产出的农产品符合农残限量值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加快相关标准修订。全面清理现有农业技术规程和农药使用管理等制度,对不符合农残限量值国家标准要求的,及时、认真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农业技术规程及农药管理制度中关于农残限量值的规定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三、加强农药残留检测。对照农残限量值国家标准的要求,明确农药残留检测参数和检测方法,加大监测频次、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基地农产品及进入流通前农产品的监督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农残限量值符合国家标准。
四、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随意添加隐性成分行为。督促农药经营者不销售未备案的农药产品。指导建立农药进销台帐,推动农药经营可追溯。
五、加强国家标准宣传。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使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农药残留限量值要求,正确指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
附件:主要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