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信息管理,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分级负责、授权共享、运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管理部门、业务支撑和质量监测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的软件开发、技术培训、现场实施、部级数据中心维护、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垦(热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追溯系统运行监管、实地核查、督促改进等工作。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负责填报追溯产品检测信息,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动态评估并反馈意见。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真实、完整、及时地采集、存储和上传信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追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场地、生产设施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使用的投入品按类别、通用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农药(肥料、饲料)等生产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免予登记除外)、兽药GMP证书号、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或产品批准文号(兽药进口注册证号)、产品批号、规格、有效成份名称及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合格证号、供应商信息等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可追溯的要求,科学设计生产档案纸质记录格式,规范记录内容,实现纸质记录与电子信息有效衔接。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填报产品认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基础信息,并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追溯产品生产情况,采集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使用、加工储存环境、生产日期、产品流向和各环节责任主体等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
(一)生产环境信息应包括产地基本信息和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二)投入品使用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农药: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施用作物及防治对象,施用日期,稀释倍数,施用量,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责任人等。
肥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施用作物,施用日期,施用量,施用方法,责任人等。
兽药: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使用对象及年(月、日)龄,使用日期,使用量,使用方法,有无不良反应,休药期,责任人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使用日期,使用量,责任人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记录其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休药期等。
其它投入品: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使用对象,使用日期,使用量,使用方法,责任人等。
(三)加工储存环境信息应包括加工储存场所卫生状况、温度、湿度、责任人等。
(四)生产日期应按照实际生产时间以及《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
(五)产品流向应包括产品追溯码、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对象、运输方式、责任人等信息。
(六)各环节责任主体应包括责任人的姓名、身份标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信息传送及监管
(一)追溯产品种养阶段,上传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0天。
(二)追溯产品上市前,应完成全部信息上传工作,确保上市产品可查询、可监管。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在出具纸质检验报告后20天内,完成检测信息网上填报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投入品使用、安全期(休药期)管理、全程质量控制等定期开展网上评估,及时填报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报送、追溯标签使用、全程可追溯性、追溯产品产量等定期开展网上监管、实地核查,及时填报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反馈意见完善追溯行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数据有效传输。
第六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部级数据中心为消费者提供统一查询服务。短信查询:1066958872,语音查询:4008190315,网上查询: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www.safetyfood.gov.cn)。第二十二条 部级数据中心按照授权管理、分级共享的原则,为省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部级数据中心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互联互查、资源共享。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 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应配置必要的网络安全设施,保障追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应配置专用服务器(或高性能台式微机)及配套设施,集中管理信息,并运用磁带、光盘、外置磁盘等存储介质对信息进行定期备份。
第二十七条 信息保存期应与追溯产品保质期一致。追溯产品保质期不足两年的,信息须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八条 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的操作人员实行专人负责、授权登录、密码管理,防止非法使用。未经允许,操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农垦(热作)以外的农产品生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农垦办【201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