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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3-05-22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6430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农产品污染等源于食用农产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危害影响范围超出海南省行政管辖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海南形象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农业部认为需要由农业部或农业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Ⅱ级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县行政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在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不采取措施,超标农产品可能流向省外大中城市,严重影响海南省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管辖范围的;超标农产品质量达到本区域内总产量或总需求量10%以上,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省农业厅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影响范围发生在市、县级行政管辖区域之内、超标农产品涉及到2个以上乡镇范围,如不采取措施可能流向省内外城镇市场的;有可能影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海南省的,因在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媒体披露的涉及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业部或省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公众举报投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五)工作原则
  在农业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省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5、及时反映,快速行动。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件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农业厅成立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机构
  总 指 挥:省农业厅厅长。
  副总指挥: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计财处、执法稽查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种植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畜牧业处、兽医处、饲料兽药管理处、产业规划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农业厅信息中心、省农技中心及各站、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职责
  贯彻执行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1、办公室主任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职责
  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方案;协调、管理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市、县、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三)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处罚监督;报送应急信息,分析应急动态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与省政府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计财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落实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和固定资金管理。
  执法稽查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资市场、农业投入品监管,负责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对因质量安全问题需要销毁的农产品进行估价,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的市场监测和产销对接的组织协调与指导,维护市场稳定。
  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负责由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种植业管理处:负责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建立田间生产档案,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提高种植业农产品质量;负责组织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负责组织热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畜牧业处、饲料兽药管理处:负责组织饲料、兽药残留及畜禽养殖违规使用添加剂和禁用物质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兽医处:负责组织协调由动物疫病等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产业规划处:负责组织与初级加工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纪检组: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省农技中心: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参与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对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负责农药、肥料、种子、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测等;参与有关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海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将有关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业处、兽医处、饲料兽药管理处、南亚办、产业规划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厅纪检组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件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件。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市县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职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3、信息发布组
  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4、综合组
  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综合协调事件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调度与上报,文件的起草。在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三、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搜集、汇总省内外、国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分析、评估和预测,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监管方案。
  (二)预警
  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对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全省预警,对达到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别在事件发生所在市、县区域内进行预警。
  1、分析评估
  收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组,对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向全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及预警级别。
  2、预警发布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向全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并向农业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对已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专家组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事件危害程度的变化,进一步分析评估,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的等级。
  3、预警解除
  在预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到缓解、控制,威胁已经消除,省农业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事件预警解除通报。
  (三)通报
  1、系统内部通报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受理单位要及时进行初步分析,对可能蔓延到其它地区的,要及时向有关行政区域内农业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有关部门通报  对达到相关级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程序及时通报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
  3、社会通报  各级农业部门要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设立新闻发言人,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程度及时向社会准确披露信息,澄清事件真相,引导舆论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四)举报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开通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农业部门要及时分析,主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以书面形式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明确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直接举报。
  (五)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及对口司局报告。
  (1)发现(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省农业厅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有关部门。
  (4)省农业厅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同时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3、报告时限要求
  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事件发现或发生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现(发生)后1个小时内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初步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阶段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上报总结报告。
  4、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5、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理情况、发生原因等。
  6、总结报告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过程、处置结果、处置措施、事件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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