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近日,我省组织制定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它是我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订、公布、解释、报备、宣传、跟踪评价等工作,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各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企业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一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办法》明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订、公布、解释、报备、宣传、跟踪评价等工作,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各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企业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一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