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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拟在县级以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发布日期:2013-04-01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杜颖  浏览次数:6455

在29日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海南省十分重视举报奖励制度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此次提交的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严格监管包装废弃物
  此次提交的草案还加强了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监管,指出“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负担。”


  农产品清洗不当最高可罚20万元
  针对农产品清洗问题,草案提出,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也提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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