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范围,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的激励扶持政策。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规模能够保障监管实际工作需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有多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部涉农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管理制度健全,切实发挥作用。在蔬菜、水果、茶叶和畜牧、水产重点生产养殖村全部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责任人,监管网络完善。对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有专门的培训计划,能够做到全员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的主体责任,建立不使用禁用药物的承诺制度,责任告知率达到100%,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落实生产记录档案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检验准出制度。对小规模生产者有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和手段。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实施抽查检测。
(四)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县域内放心农资经营和配送网络健全,70%以上的农资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等制度全部落实。100%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或专柜销售制度。建有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化,县域内所有农资产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建立黑名单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监测与评价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开展,污染区域种植、养殖结构能够科学合理调整。
(五)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转化率达到100%,标准入户率达到6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生产过程中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等技术,开展动植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三品一标”持续稳定发展,产地面积占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50%以上,获证主要农产品占同类农产品商品量的35%以上,标识率达到80%以上,认证登记、标志使用等奖励机制健全。“三品一标”证后监督检查措施到位,退出机制健全,县域内的品牌形象良好。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有效。建立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站,检验检测范围覆盖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及其生产全过程,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条件,有稳定的运行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和对生产的指导服务。县级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监测参数、产品范围覆盖本县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和市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有检测室,配有专业检测人员,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检测,生产指导服务到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配有快速检测室,开展农产品自律性检测。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经编制部门批准,设有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经费、手段等能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农业(畜牧、水产)、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有良好的联动工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执法检查有力有序,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行为、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和假冒“三品一标”产品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在检查、监测、宣传等常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生产主体备案、产地准出、质量追溯、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模式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和监管档案制度。能够将一些监管措施上升到制度层面,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事的常态化监管方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遇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能够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形成“分兵把口、协调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省级以上各类监测的合格率达到97%以上,本县生产的蔬菜、水果、茶叶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检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三品一标”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近3年县域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时本县生产的农产品也没有造成其他地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认定与管理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的认定,实行“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农业部门推荐,农业部批准”的方式。各省(区、市)按照基本条件组织创建。农业部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认定标准》(另行印发)进行认定,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创建县进行综合评审,发文公布。农业部适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对示范县实施动态管理。
自2013年起,农业部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的试点工作。创建试点县由省级农业部门推荐、农业部确定。农业部将视财政资金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县创建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重大工作,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创建县政府要成立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的投入力度,建立固定的经费投入渠道,现有各类农业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应向示范县倾斜。同时要积极拓宽经费来源,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有条件的省可参考本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或乡镇创建工作。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形成工作亮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推动示范县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了解示范县发展的有关情况,不断探索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为示范县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范围,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的激励扶持政策。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规模能够保障监管实际工作需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有多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部涉农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管理制度健全,切实发挥作用。在蔬菜、水果、茶叶和畜牧、水产重点生产养殖村全部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责任人,监管网络完善。对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有专门的培训计划,能够做到全员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的主体责任,建立不使用禁用药物的承诺制度,责任告知率达到100%,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落实生产记录档案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检验准出制度。对小规模生产者有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和手段。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实施抽查检测。
(四)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县域内放心农资经营和配送网络健全,70%以上的农资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等制度全部落实。100%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或专柜销售制度。建有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化,县域内所有农资产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建立黑名单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监测与评价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开展,污染区域种植、养殖结构能够科学合理调整。
(五)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转化率达到100%,标准入户率达到6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生产过程中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等技术,开展动植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三品一标”持续稳定发展,产地面积占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50%以上,获证主要农产品占同类农产品商品量的35%以上,标识率达到80%以上,认证登记、标志使用等奖励机制健全。“三品一标”证后监督检查措施到位,退出机制健全,县域内的品牌形象良好。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有效。建立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站,检验检测范围覆盖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及其生产全过程,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条件,有稳定的运行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和对生产的指导服务。县级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监测参数、产品范围覆盖本县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和市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有检测室,配有专业检测人员,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检测,生产指导服务到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配有快速检测室,开展农产品自律性检测。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经编制部门批准,设有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经费、手段等能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农业(畜牧、水产)、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有良好的联动工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执法检查有力有序,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行为、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和假冒“三品一标”产品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在检查、监测、宣传等常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生产主体备案、产地准出、质量追溯、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模式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和监管档案制度。能够将一些监管措施上升到制度层面,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事的常态化监管方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遇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能够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形成“分兵把口、协调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省级以上各类监测的合格率达到97%以上,本县生产的蔬菜、水果、茶叶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检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三品一标”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近3年县域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时本县生产的农产品也没有造成其他地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认定与管理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的认定,实行“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农业部门推荐,农业部批准”的方式。各省(区、市)按照基本条件组织创建。农业部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认定标准》(另行印发)进行认定,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创建县进行综合评审,发文公布。农业部适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对示范县实施动态管理。
自2013年起,农业部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的试点工作。创建试点县由省级农业部门推荐、农业部确定。农业部将视财政资金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县创建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重大工作,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创建县政府要成立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的投入力度,建立固定的经费投入渠道,现有各类农业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应向示范县倾斜。同时要积极拓宽经费来源,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有条件的省可参考本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或乡镇创建工作。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形成工作亮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推动示范县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了解示范县发展的有关情况,不断探索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为示范县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