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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完善并启动物价联动机制着手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发布日期:2014-04-28  来源:海南价格网  浏览次数:6965
    为进一步发挥物价联动机制作用,努力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影响,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在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其他各项救助措施的基础上,从4月23日起,我省启动物价联动机制,着手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明确,降低启动或中止物价联动机制条件,规定: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物价联动机制;我省CPI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即中止物价联动机制。比之前的启动或中止条件降低1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了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调整价格临时补贴对象、测算及发放方法,规定:价格临时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基础上,适当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各市县要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以及我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按月测算。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参照城市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物价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后逐季发放(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按学期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
    通知强调,完善物价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物价联动政策的有效落实。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已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4月23日起启动物价联动机制,对全省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调控处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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