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为有力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的健康发展,一号文件还特别提出,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力度。
当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实践中,各地采取切实行动加大了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并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试验和经验都弥足珍贵。但是同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本质要求相比,同农村金融自身改革的内在需要相比,同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增长的金融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新型经营主体比传统农户更期待金融改革突破
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鲜明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特点。他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力量,是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主力阵容,是农村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建设的主角群体。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农村金融不仅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力量,也是其他经营要素注入农业的重要支撑,更是城乡要素实现平等交换的重要媒介,而且重要的是,它是保持经济肌体生存活力的的“血液”,是输送队和清道夫。加大农村金融的改革创新力度,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支农作用,切实解决新型经营主体金融困难,这是金融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新时期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新任务和新课题。
集约化经营催生规模化金融需求。与普通家庭经营的农户相比,新型经营主体因为较大的经营规模、先进的物质装备,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尤其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而且融资期限还由周期性生产贷款向中长期延长。
多元化主体要求特色化金融服务。传统农业生产中,普通家庭经营者是主体,金融需求以贷款为主。新型经营主体的类型则更为丰富,包括家庭类、公司类、互助合作类,经营规模大小、产业纵深程度、法人地位差异,带来融资需求的多样化。以往单一的以放贷为主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其整体要求,引入资本、发行债券、管理咨询、现金管理等非信贷类银行服务需求明显增多,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服务内容、准入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设计和安排。
产业化发展期待产业链金融支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养和发育,带动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传统的生产环节的信贷需求,逐渐向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多个环节乃至全产业链延伸,对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家庭农场”、订单农业等产业链合作模式常态化建立,各个经营主体之间联系更加紧密,为金融机构开展全流程产业链金融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市场化取向呼唤抗风险型金融保障。无论从自然属性或市场属性来看,农业都属于高风险行业。传统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者,因为规模较小,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或是市场波动,损失的总量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他们几乎把全部身家都投入其中,一旦出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其在经营中对于农业保险、期货套期保值等抗风险型金融需求强烈,也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建立。
综合来看,新型经营主体比普通农户更依赖金融的支持,更需要得到金融的浇灌,更期待农村金融的改革与突破。
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矛盾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支农力度不断加大的宏观环境中,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健全,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涉农贷款持续较快增长,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推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农业保险取得长足发展,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与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问题更突出。近年来,由于农民自身经济实力增强,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扩大,加上有亲朋借贷作补充,普通农户贷款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而对于新型经营主体,他们所能享受到的依旧是针对传统农户的金融服务,无论是从质还是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
信贷规模小、期限短,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是当前最突出的农村金融问题。建立在传统农业基础上的农村金融,多以小型贷款为主,传统的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方式,可贷资金非常有限。当前,作为新型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依旧被金融机构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合作社作为法人取得贷款仍然非常少,小微涉农企业申请贷款也很困难。不仅资金规模难以满足需要,而且从期限上来看,小额农贷的贷款期限多数为1年,采取“春放秋收冬不贷”的操作模式,这一期限虽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却不符合新型经营主体产业链逐渐延长下的经营周期、销售周期,更难以满足其对于固定资产投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可以说,在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中,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是信贷需求满足程度最低的群体,也是最迫切希望解决贷款难问题的群体。
融资渠道狭窄、种类单一,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总体来看,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化龙头企业因为资金需求量大、经营状况好、放贷成本低、可抵押资产多、内部管理规范,其信贷满足情况明显好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但是,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金融需求向更加多元化、多层次发展。而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主要以银行为主,业务品种缺乏,基本上只能提供“存、贷、汇”老三样服务,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债券等融资方式基本没有。据统计,2011~2012年间,我国共有8家农业企业上市,融资额为8.17亿美元,分别占全国的1.8%、1.4%,这和农业产值占GDP的比例很不相称,金融支农后劲明显不足。
农业保险不足、赔付率低,新型经营主体面临规模化风险。当前,农业保险覆盖率低,政策性产品种类少,农业保险业务占比低,客观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即使在农业保险已经覆盖的地区,保险公司在核算生产成本时,还是将新型经营主体视为普通农户,未将土地流转费用计算入成本,一旦发生灾害,保险赔付数额常常还不够土地租金,难以发挥对新型经营主体保驾护航作用。另外,农业保险赔付手续繁琐、周期长,常常导致“远水救不了近火”的急困局面,影响到生产者恢复生产的速度和效益。导致越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主体,越是风险大。
可以说,新型经营主体日益多样和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和单一落后的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农村金融的核心问题。金融支持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突出障碍,如果不在改革瓶颈上寻求并取得突破,则不仅延缓新型经营主体的发育成熟,长远上对现代农业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多重因素造成新型经营主体金融困境
无论是从我国历史发展过程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始终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也是最难突破的一点,这是由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和金融的逐利性所决定的。
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他所面临的金融困境,既有这一群体的特殊烙印,同时亦与整个农村金融发展的大环境密切相关;他既要面对自身发展对农村金融产生的新的要求与挑战,也要面对农村金融长期以来固有的矛盾制约。从根本上而言,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供给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制度的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
土地等财产抵押变现难是最大瓶颈。由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刚刚起步,普遍固定资产少,而他们最重要的财产——承包、流转的土地,宅基地及以上的房产等由于受到法律的约束难以抵押。即使在一些农村土地抵押制度取得突破的试点地区,也由于土地资产变现难,使得金融机构实际操作中并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而农机具抵押、猪羊等活物抵押也难以大面积铺开。
商业化取向与支农责任的矛盾是根本原因。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取向和企业化经营,决定了防控风险和获得利润是其基本要求,而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使他们倾向于限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新增贷款规模。甚至,在商业化驱动下,一些原本定位于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也转型为市场化操作方式,有的出现了离农进城态势,网点和服务一起减少;有的吸储多,放贷少,存贷比严重失衡,实际上成为农村资金的“抽血机”;剩下一些坚守的,力量普遍弱小,很难真正满足农村发展的金融需要。这客观上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可享受到的金融服务水平,而我们现有的鼓励金融机构支农的财税、货币、监管等优惠政策力度,还难以弥补其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是关键因素。由于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大,操作成本高,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进入农村市场;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则由于保费分担机制不完善,政府补贴保费的水平不高,其发展受到了制约;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农业再保险服务极度缺乏,农保公司实际上也面临高风险,一旦发生巨灾,农保公司难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农民的保险力度有限。
一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水平不高是一大障碍。新型经营主体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管理上还不够规范,内部规章还不够健全,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也较差,也缺少长远发展规划,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判断和评估其信贷风险,客观上制约了他们服务的有效投向。
当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实践中,各地采取切实行动加大了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并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试验和经验都弥足珍贵。但是同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本质要求相比,同农村金融自身改革的内在需要相比,同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增长的金融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新型经营主体比传统农户更期待金融改革突破
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鲜明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特点。他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力量,是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主力阵容,是农村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建设的主角群体。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农村金融不仅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力量,也是其他经营要素注入农业的重要支撑,更是城乡要素实现平等交换的重要媒介,而且重要的是,它是保持经济肌体生存活力的的“血液”,是输送队和清道夫。加大农村金融的改革创新力度,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支农作用,切实解决新型经营主体金融困难,这是金融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新时期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新任务和新课题。
集约化经营催生规模化金融需求。与普通家庭经营的农户相比,新型经营主体因为较大的经营规模、先进的物质装备,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尤其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而且融资期限还由周期性生产贷款向中长期延长。
多元化主体要求特色化金融服务。传统农业生产中,普通家庭经营者是主体,金融需求以贷款为主。新型经营主体的类型则更为丰富,包括家庭类、公司类、互助合作类,经营规模大小、产业纵深程度、法人地位差异,带来融资需求的多样化。以往单一的以放贷为主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其整体要求,引入资本、发行债券、管理咨询、现金管理等非信贷类银行服务需求明显增多,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服务内容、准入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设计和安排。
产业化发展期待产业链金融支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养和发育,带动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传统的生产环节的信贷需求,逐渐向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多个环节乃至全产业链延伸,对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家庭农场”、订单农业等产业链合作模式常态化建立,各个经营主体之间联系更加紧密,为金融机构开展全流程产业链金融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市场化取向呼唤抗风险型金融保障。无论从自然属性或市场属性来看,农业都属于高风险行业。传统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者,因为规模较小,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或是市场波动,损失的总量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他们几乎把全部身家都投入其中,一旦出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其在经营中对于农业保险、期货套期保值等抗风险型金融需求强烈,也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建立。
综合来看,新型经营主体比普通农户更依赖金融的支持,更需要得到金融的浇灌,更期待农村金融的改革与突破。
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矛盾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支农力度不断加大的宏观环境中,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健全,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涉农贷款持续较快增长,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推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农业保险取得长足发展,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与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问题更突出。近年来,由于农民自身经济实力增强,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扩大,加上有亲朋借贷作补充,普通农户贷款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而对于新型经营主体,他们所能享受到的依旧是针对传统农户的金融服务,无论是从质还是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
信贷规模小、期限短,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是当前最突出的农村金融问题。建立在传统农业基础上的农村金融,多以小型贷款为主,传统的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方式,可贷资金非常有限。当前,作为新型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依旧被金融机构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合作社作为法人取得贷款仍然非常少,小微涉农企业申请贷款也很困难。不仅资金规模难以满足需要,而且从期限上来看,小额农贷的贷款期限多数为1年,采取“春放秋收冬不贷”的操作模式,这一期限虽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却不符合新型经营主体产业链逐渐延长下的经营周期、销售周期,更难以满足其对于固定资产投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可以说,在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中,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是信贷需求满足程度最低的群体,也是最迫切希望解决贷款难问题的群体。
融资渠道狭窄、种类单一,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总体来看,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化龙头企业因为资金需求量大、经营状况好、放贷成本低、可抵押资产多、内部管理规范,其信贷满足情况明显好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但是,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金融需求向更加多元化、多层次发展。而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主要以银行为主,业务品种缺乏,基本上只能提供“存、贷、汇”老三样服务,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债券等融资方式基本没有。据统计,2011~2012年间,我国共有8家农业企业上市,融资额为8.17亿美元,分别占全国的1.8%、1.4%,这和农业产值占GDP的比例很不相称,金融支农后劲明显不足。
农业保险不足、赔付率低,新型经营主体面临规模化风险。当前,农业保险覆盖率低,政策性产品种类少,农业保险业务占比低,客观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即使在农业保险已经覆盖的地区,保险公司在核算生产成本时,还是将新型经营主体视为普通农户,未将土地流转费用计算入成本,一旦发生灾害,保险赔付数额常常还不够土地租金,难以发挥对新型经营主体保驾护航作用。另外,农业保险赔付手续繁琐、周期长,常常导致“远水救不了近火”的急困局面,影响到生产者恢复生产的速度和效益。导致越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主体,越是风险大。
可以说,新型经营主体日益多样和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和单一落后的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农村金融的核心问题。金融支持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突出障碍,如果不在改革瓶颈上寻求并取得突破,则不仅延缓新型经营主体的发育成熟,长远上对现代农业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多重因素造成新型经营主体金融困境
无论是从我国历史发展过程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始终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也是最难突破的一点,这是由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和金融的逐利性所决定的。
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他所面临的金融困境,既有这一群体的特殊烙印,同时亦与整个农村金融发展的大环境密切相关;他既要面对自身发展对农村金融产生的新的要求与挑战,也要面对农村金融长期以来固有的矛盾制约。从根本上而言,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供给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制度的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
土地等财产抵押变现难是最大瓶颈。由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刚刚起步,普遍固定资产少,而他们最重要的财产——承包、流转的土地,宅基地及以上的房产等由于受到法律的约束难以抵押。即使在一些农村土地抵押制度取得突破的试点地区,也由于土地资产变现难,使得金融机构实际操作中并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而农机具抵押、猪羊等活物抵押也难以大面积铺开。
商业化取向与支农责任的矛盾是根本原因。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取向和企业化经营,决定了防控风险和获得利润是其基本要求,而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使他们倾向于限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新增贷款规模。甚至,在商业化驱动下,一些原本定位于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也转型为市场化操作方式,有的出现了离农进城态势,网点和服务一起减少;有的吸储多,放贷少,存贷比严重失衡,实际上成为农村资金的“抽血机”;剩下一些坚守的,力量普遍弱小,很难真正满足农村发展的金融需要。这客观上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可享受到的金融服务水平,而我们现有的鼓励金融机构支农的财税、货币、监管等优惠政策力度,还难以弥补其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是关键因素。由于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大,操作成本高,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进入农村市场;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则由于保费分担机制不完善,政府补贴保费的水平不高,其发展受到了制约;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农业再保险服务极度缺乏,农保公司实际上也面临高风险,一旦发生巨灾,农保公司难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农民的保险力度有限。
一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水平不高是一大障碍。新型经营主体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管理上还不够规范,内部规章还不够健全,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也较差,也缺少长远发展规划,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判断和评估其信贷风险,客观上制约了他们服务的有效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