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创新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体制机制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于某一制度的单兵突进或者服务内容的简单加减,必须坚持既要从宏观上加强制度创新,解决阻碍农村金融发展的共性问题,也要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特色化需求,出台更多个性化政策;既要从金融体制改革内部实现突破,也要着眼“三农”发展制度进一步完善寻求路径;既要保障金融发展的商业可持续性,又要兼顾农民利益、农业发展、农村繁荣的原则。真正构建一个规模多层次、产权多元化、机构多类型、服务广覆盖、财务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加强顶层设计,破解阻碍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性瓶颈。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的扶持和引导,既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也要运用有效的货币、财税政策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既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发挥好“三农”金融机构的作用,也要积极鼓励其它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向农村纵深发展。农业银行要姓农,应鼓励和引导机构网点向县城及县城以下特别是重点乡镇延伸;农村信用社要始终坚守服务“三农”的职责,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逐步扩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内容;邮政储蓄银行连接城乡,在农村有大量存户,服务“三农”责无旁贷,应积极开办大额农户贷款业务,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既要抓好大中型金融机构支农,也要大力发展真正熟悉农村、立足农业、面向农民的小微型金融组织,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型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以改革推动完善农村抵押担保机制,既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和创新步伐,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尝试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土地抵押贷款,同时也要推进农村低保、养老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广覆盖,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创造更好的外在条件。
创新金融服务,强化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改革。扩大贷款的规模和期限,适当提高新型经营主体信用贷款额度和担保贷款额度,允许其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贷来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拓展支农政策性金融的服务范围,从支持政策性粮棉油收购向农业全产业链延伸;创新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设施农业大棚、大型农机具、存栏畜禽等抵押贷款品种;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探索农业企业融资的新途径,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
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开发适应市场需要、新型经营主体能够接受并有一定盈利空间的保险产品,逐步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益推进;把规模化设施农业、大型农机具、土地租金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大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建立健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再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保险+信贷”金融产品,经营主体可以以保单进行抵押获取信贷支持。
提升整体实力,提高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的认可度。要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在科技服务、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其提高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管理,完善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建设,引导建立规范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指导涉农小微企业完善管理制度;金融机构也需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新型经营主体相较于普通农户在经营能力、规模生产中的巨大优势,为其涉农业务的发展提供更宽阔的盈利渠道和增长空间,从而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去开拓农村市场,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综合服务。
回顾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农业农村经济的每一次大的飞跃,农村改革每一项大的突破,必然带来农村金融体制上的大的改变。当前,在推动“四化同步”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全社会高度关注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历史机遇下,农村金融改革只有始终坚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坚持契合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大胆创新,勇于突破,才能在服务新型经营主体过程中取得新的发展,才能真正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