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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3-10-28  来源:北京市农业局  作者:阎晓军  浏览次数:1667
  农产品价格在一定区间内波动是正常市场现象,但是剧烈波动和振幅较大的周期性波动则会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安排,导致农产品市场出现“蛛网”等特征的恶性循环,进而威胁农产品数量安全。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成为近年来商品市场的显著特点,鲜活农产品尤为明显。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健全主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信息采集标准不一、信息上报缺乏积极性、信息发布不及时、“重对上服务,轻对下服务”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抑制了信息带动农业产业的发展,减弱了信息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阻碍了农产品市场的良性运行。要扭转这种境况,必须把着力点放在立法、机制建设等制度供给层面,夯实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
  一是监测主体必须明确。当前,从事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的部门很多,采集信息的方式和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北京市新发地批发市场每天要给多达7家以上部门上报农产品信息,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和不经济现象,采集种类和标准的不同甚至可能引起最后分析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发达国家的市场监测经验可以给我们一些借鉴,从欧美、日韩等市场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来看,均是由农业部、农林水产省或者专门监测预警机构等负责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采集工作,信息非常全面和及时,并且信息采集和分析预测有明确的内部分工。按照资源配置最优和效率最大化原则,监测主体单一明确是更优的制度选择,明晰责权的同时,也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因此建议我国农产品市场监测实行行业管理,由农业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完成包括生产前端的农资监测,生产端的面积、产量和质量安全监测,流通端的价格和上市量监测,流通渠道监测,流通成本监测等农产品市场的全链条监测,成为信息数据获取和发布的法定主体。
  二是信息采集标准必须建立。农产品信息采集标准缺失是我国农产品市场监测工作的一大困扰,例如不同规格、不同时点上市的大白菜在市场上往往表现为多个价格,采集时多以主观和经验为主,这种粗犷的采集行为一方面会导致由于原始数据的不准确进而造成统计分析结果的误差,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市场公平交易的进行,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从产品形态和时间来看,种植类产品种类繁多、肉禽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端形态不一致,从空间来看,各地区自有一套监测方法进而导致区域信息共享障碍,这些都给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带来很大困扰。而相对比来看,欧美等农产品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在交易中对农产品的品种、规格、包装等都有明确的界定,采集时间固定,保证了价格的可持续和可比性。因此我国亟需有国家或地方标准出台,建议由农业部门首先形成农产品信息采集的国家标准,按照大类、子类、品种、型号、规格等对每个农产品进行底层信息编码,各地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不断更新,保证每个农产品都有唯一的标识码,这将为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农产品交易带来历史性革新。另外,还应对采集时间和上报时间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信息发布的互动机制必须建立。当前市场监测预警信息服务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作用发挥不明显,甚至存在“舍本逐末”的做法。开展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把信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实现,首先是服务于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其次是服务于宏观调控决策。农业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互为数据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最终实现政府发布的有效信息流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物流的引导,例如信息服务促进了美国果蔬农产品流通系统的发展。农业部门负责集合全链条的数据信息(也即相当于生产者发布信息给农业部门),并开展分析研究和形成可供参考的信息,一方面是政府从宏观上掌握农产品市场运行,并作为调控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也是最核心的层面,则是信息的发布。信息最终必须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生产经营者接收到经过加工形成的更有指导意义的、及时的多维信息,将对他们的生产经营安排提供决策参考,合理安排生产上市,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增加生产经营收益,完成了数据向信息的转化,实现了信息向生产力的转换,合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而要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制定信息发布机制,例如对信息发布内容(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动态信息等)、发布频率(兼顾短期和中期、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渠道(政府网站、移动终端、传统媒体、电视媒体)等方面进行约定和说明;另一方面,要兼顾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阶段,不拘泥信息的形式,能被消化利用为主。
  四是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必须立法。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无法可依是导致监测主体不明确、采集标准缺失、市场信息混乱、公信力差等问题的根源,单靠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不能保证市场监测预警工作的连续性和持续性。相比较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市场监测统计或者以专门法律或者融于其他法律中体现,例如美国从信息资源采集到发布都进行立法管理,并不断完善,从《1946年农业市场法案》到《1966年信息自由法案》,再到《1995年文书精简法案》。日本则在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多环节均出台了法律,早在1921年日本就发布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于1971年修订为《批发市场法》,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使农产品流通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1966年发布并实施《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并于1971年、1976年、2002年分别对该法进行修订。因此以法律形式明确市场监测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性、信息发布、市场调控主体、调控方式等等,是当前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工作的最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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