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明晰土地产权,增加农业生产要素流通,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首先,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土地合作社,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金入股;金融机构采取“农户承贷承还,股东(农户)联户担保,公司(或合作社)代偿本息”的方式进行信贷介入,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行业协会(合作社、基金)担保”的贷款模式,提高农民股东贷款额度,扩大公司(合作社)生产规模,确保风险可防控,追偿有保障。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探索推出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押融资信贷产品。同时,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也要签订相关回购协议,保证农村金融机构在无法及时有效对使用权进行重新流转的情况下,由政府担保基金先行垫付贷款,再由政府组织土地的重新流转。此外,应加快农村产权确权工作。
其次,政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使金融部门及社会经济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可、支持。金融机构应严格监控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并追加其担保方式,防范信贷风险。同时,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额度和抵押权的实现流程,做好规避贷款风险的充分准备。政府应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合同、法律、竞价、纠纷仲裁等服务,使金融机构能够及时通过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变现。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第三,建立政策保险、政府贴息、基金补偿的多重风险保障补偿机制。对确因风险导致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通过严格审核认定后由财政出资予以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自身也应设立专项贷款损失保障或补偿机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违约、实现抵押权较为困难时,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弥补可能出现的不良贷款和损失。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同时,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
首先,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土地合作社,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金入股;金融机构采取“农户承贷承还,股东(农户)联户担保,公司(或合作社)代偿本息”的方式进行信贷介入,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行业协会(合作社、基金)担保”的贷款模式,提高农民股东贷款额度,扩大公司(合作社)生产规模,确保风险可防控,追偿有保障。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探索推出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押融资信贷产品。同时,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也要签订相关回购协议,保证农村金融机构在无法及时有效对使用权进行重新流转的情况下,由政府担保基金先行垫付贷款,再由政府组织土地的重新流转。此外,应加快农村产权确权工作。
其次,政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使金融部门及社会经济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可、支持。金融机构应严格监控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并追加其担保方式,防范信贷风险。同时,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额度和抵押权的实现流程,做好规避贷款风险的充分准备。政府应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合同、法律、竞价、纠纷仲裁等服务,使金融机构能够及时通过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变现。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第三,建立政策保险、政府贴息、基金补偿的多重风险保障补偿机制。对确因风险导致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通过严格审核认定后由财政出资予以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自身也应设立专项贷款损失保障或补偿机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违约、实现抵押权较为困难时,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弥补可能出现的不良贷款和损失。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同时,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