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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发布日期:2013-11-10  来源:农业部农研中心  作者:徐雪高 张照新  浏览次数:1813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支以1253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1万多家省级龙头企业为骨干,10万多家中小型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这支队伍在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现代农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着紧密联系,其社会责任履行也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其中的第21条专门提出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因此,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即龙头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主动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具体而言,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解为五个具体部分:
  一是带农就业增收责任。这一责任可以分为带动农户农业增收和非农增收两个方面。带动农户农业增收方面,要求龙头企业通过发展当地主导产业,引导农户从事生产,并通过订单以保护价的方式回收农产品,确保农户获得稳定收益。带动农户非农增收方面,要求龙头企业通过雇佣当地农民进入企业长期就业或吸纳季节性农民工就业。二是保障食品安全责任。这一责任要求龙头企业在原料购进、加工过程、质量认证等相关方面要有控制力。三是保障员工福利责任。主要表现为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奖金,并根据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工资水平改善劳动条件,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积极预防职业病等。四是保护环境责任。五是参与社会慈善事业责任。
  龙头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又有较大区别。首先,带农增收责任最特殊。龙头企业必须对上游供应商负责,因为龙头企业的供应商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这也是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其次是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供消费者食用,产品质量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龙头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责任更为重大。第三是保护环境责任。龙头企业除了自身节能减排外,还负有指导农户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止或降低农业生产对环境污染的责任。第四是参与社会慈善事业责任。龙头企业一般是由村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转型而来,与“三农”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利益关系。相较于其它行业企业,其参与新农村建设、培训新型农民的责任较为重大。最后是龙头与其他行业企业一样,都需要保障员工福利责任。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还不够清晰。我国企业还处于从传统的家族制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从以国内市场为主到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转变的转型过程中,很多龙头企业还不清楚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功能,对于自身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还处于一知半解之中。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仍不完善。从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看,产品购销合同仍是龙头企业和农户主要的利益联结方式,以技术、服务、资金、资产作为利益联结纽带的紧密型产业化利益联结方式还不多。在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合作中,两者处于不平等地位,企业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农户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导致个别企业存在坑农害农现象。三是龙头企业在质量安全控制各环节仍要加强。四是龙头企业在保障职工福利、环境保护和参与公益事业方面仍然不足。
  从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龙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仍然不强。二是制度建设不完善和制度执行不到位。目前我国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使得龙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法律约束和保障。三是尚末形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政策建议
  (一)支持开展理论研究,尽快建立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明确目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及重点内容,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要借鉴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的通用标准,参考国内其他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结合农业行业的特殊性,构建龙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既与国际性标准接轨,企业又容易接受。
  (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严格执法。
  要使企业社会责任切实得以实行而不至于仅仅停留在道德宣示上,制度建设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相关立法机构要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积累的宝贵经验,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纳入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做到“有法可依”。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引导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是企业履行的推动力。首先,应尽快统一规定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名称、格式、披露方式,提高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其次,要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和我国其他行业的先进经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防止企业有选择地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第三,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制度。最后,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激励方面,可以把公司披露的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公司进行有关评价、认证及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工程承包商等工作时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在约束方面,应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处罚力度。
  (四)引导社会加强监督,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活动中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龙头企业和曝光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通过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共同推动龙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
  企业的经营实力决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大龙头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基地建设、设备改造、新技术推广,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通过扶持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形成“大企业应率先示范,中小企业渐次参与”社会责任履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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