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旅游发展,近日我省出台相关意见,省级财政安排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逐年递增;同时农村基础设施、旧村改造新村等项目也将向乡村旅游发展倾斜。
据了解,从2013年起,省政府每年从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重点乡村旅游的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进行资金补助。
省级财政安排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应根据省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递增;市县政府也应安排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乡村旅游的发展;有条件的市县应给与省级专项资金扶持乡村旅游项目配套资金支持。
同时,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等,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向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倾斜。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等要向乡村旅游发展倾斜。
此外,我省还将对月经营收入2万元以下的“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