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重点扶持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和规模、辐射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规范、民主管理好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省级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社员出资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证、独立的银行账号等完备齐全。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配备专职财务会计、出纳人员;使用规范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三)运行正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带动和服务能力强,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民主管理,社员拥护。社员原则上不少于50人。
(四)当年已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含示范社扶持资金)支持,以及以前年度获得2次(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此次不再列入扶持范围。同时获得其他财政扶持的合作社,建设内容不得重复,并且不得以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五)农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连续2年有盈余,无不良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与环节
(一)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一是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二是组织标准化生产;三是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四是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五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六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七是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其他支出。财政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是前四项内容。
(二)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人工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餐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土地租金及平整等与生产无关的支出。
三、补贴标准
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25万元,合作社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并且不得以其他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四、申报要求及时间
(一)申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海口市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向各区农林、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正式资金申请文件;2.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加盖印章的复印件;3.合作社入社社员明细及签印等;4.所在区、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行正常证明;5.2011-2012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6.提供财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至12月12日
五、有关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继续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不得有漏项,并确保申报项目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对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四)材料装订要求。每个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应参照普通书本形式,胶封装订,不得使用透明软夹、打孔装订或订书机装订,装订不合格视为不符合条件。
(五)其他事项,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咨询了解,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海口市财政局 联系人:陈春美 联系电话:68722691
海口市农业局 联系人:杨少斌 联系电话:68723594
海口市林业局 联系人:王国良 联系电话:68724513
海口市海洋渔业局联系人:陈营 联系电话:68723544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重点扶持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和规模、辐射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规范、民主管理好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省级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社员出资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证、独立的银行账号等完备齐全。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配备专职财务会计、出纳人员;使用规范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三)运行正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带动和服务能力强,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民主管理,社员拥护。社员原则上不少于50人。
(四)当年已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含示范社扶持资金)支持,以及以前年度获得2次(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此次不再列入扶持范围。同时获得其他财政扶持的合作社,建设内容不得重复,并且不得以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五)农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连续2年有盈余,无不良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与环节
(一)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一是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二是组织标准化生产;三是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四是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五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六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七是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其他支出。财政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是前四项内容。
(二)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人工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餐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土地租金及平整等与生产无关的支出。
三、补贴标准
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25万元,合作社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并且不得以其他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四、申报要求及时间
(一)申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海口市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向各区农林、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正式资金申请文件;2.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加盖印章的复印件;3.合作社入社社员明细及签印等;4.所在区、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行正常证明;5.2011-2012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6.提供财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至12月12日
五、有关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继续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不得有漏项,并确保申报项目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对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四)材料装订要求。每个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应参照普通书本形式,胶封装订,不得使用透明软夹、打孔装订或订书机装订,装订不合格视为不符合条件。
(五)其他事项,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咨询了解,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海口市财政局 联系人:陈春美 联系电话:68722691
海口市农业局 联系人:杨少斌 联系电话:68723594
海口市林业局 联系人:王国良 联系电话:68724513
海口市海洋渔业局联系人:陈营 联系电话:68723544
海口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日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