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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农家乐”减负

发布日期:2013-12-30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陈怡 邢斌  浏览次数:3463

为进一步发挥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对三农工作的推动作用,我省推出了一系列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记者今天从省地税局获悉,我省对月经营收入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
  此外,税务部门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时间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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