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管局,农经总站(中心),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3号文精神,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决定开展第六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为做好我省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递补和监测对象
1、申报递补对象:2012至2013年各项经济指标和条件,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文件规定、并已经取得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公司,可作为本次递补对象申报。
2、第六次监测对象:包括第一批至第五批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历次监测期间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一)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省农业厅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由省农业厅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原件。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2-2013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对申请监测的企业说明2012年1月-2013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对申请递补的企业说明2011年1月-2013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2-2013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农业(农经)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2-2013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县农业(农经)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时必须凭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2-2013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9、填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龙头企业于5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报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同时,还须进入“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另行通知)填报有关数据,录入后要认真审核,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
(二)按照中央“关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和“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精神,各市县推荐递补龙头企业时,优先推荐递补符合中央有关精神和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企业。
(三)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
联系人: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李儒才;
电话:0898-65338100。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海府办公区第一办公楼1206房。
邮编:570204。
附件: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3.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
附件请到海南农业信息网下载。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3号文精神,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决定开展第六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为做好我省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递补和监测对象
1、申报递补对象:2012至2013年各项经济指标和条件,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文件规定、并已经取得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公司,可作为本次递补对象申报。
2、第六次监测对象:包括第一批至第五批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历次监测期间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一)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省农业厅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由省农业厅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原件。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2-2013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对申请监测的企业说明2012年1月-2013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对申请递补的企业说明2011年1月-2013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2-2013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农业(农经)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2-2013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县农业(农经)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时必须凭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2-2013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9、填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龙头企业于5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报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同时,还须进入“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另行通知)填报有关数据,录入后要认真审核,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
(二)按照中央“关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和“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精神,各市县推荐递补龙头企业时,优先推荐递补符合中央有关精神和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企业。
(三)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
联系人: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李儒才;
电话:0898-65338100。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海府办公区第一办公楼1206房。
邮编:570204。
附件: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3.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
附件请到海南农业信息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