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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国有土地2年未完成25%投资将无偿收回

发布日期:2014-09-28  来源:南国都市报  浏览次数:1742
  9月26日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期间,备受关注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表决通过,新规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承租国有土地2年未完成25%投资将无偿收回等规定。
  政府供地应“净地”供应
  《决定》规定,政府供地应当“净地”供应,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且土地权属清晰,没有法律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要安置落实到位。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
  为防止土地长期闲置抛荒,《决定》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非法占地罚款额度最高提至每平米150元
  按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用地界限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等情形按非法占地处理。
  对于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罚款额度,《决定》明确,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及每平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提高至按每平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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