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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应注意推进中国特色

发布日期:2017-06-27  浏览次数:3255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法律使用范围、成员资格和构成、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容充实,针对性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了。这期间,出现了新问题、新主体、新业态、新组织形式。与时俱进地修改、升级,势在必行。对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任李国祥认为,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修改这部法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时的。

 

李国祥:自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很快,数量扩展非常迅速,但是真正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能够让农民受益的,还是非常有限。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和中国农业农村的经济形势变化有关。我们新型主体不断的培育,出现了更多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同时我们的农业生产体系也在发生变化,以前我们农民生产主要是农户自身行为,这两年社会化服务非常迅速,农民的耕种收已经全程机械化,通过社会化服务就能够解决。相应的,我们的农民在资金互助合作,在农产品销售上的一些问题,以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决的并不是很好。所以,很多形势的变化,要求我们修改相应的内容,以满足农民的需要。

 

草案审议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许多建议。大家认为,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同时,还应有效推进精细化管理监督,并适当引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有序进行规范整顿和清理注销,这样才能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除此之外,李国祥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还应该注意规范高层级的农业合作社,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形式,并为农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合作社提供更多方便。

李国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当时主要限定就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对于农民合作社实行了一些限制性和一些禁止性的规定。所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的时候,要突破以前比较小的范围界定。像那些有更高层级的合作社和基层的合作社之间是什么关系,都要通过法律的许可进行规范。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去是在生产和销售上有合作,现在来看,像土地流转、股份合作以及随着生产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怎么样来规范这些合作,都应该在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修改上有所涉及。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前强调农民能领办,但是现在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大量的涌进,这种领办人创办合作社的范围应该与时俱进,要把那些有能力带动农民的人组织起来,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民他们领办的合作社包含在内。2006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很多是照搬西方的,现在来讲,中国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通过法律形式鼓励发展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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