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在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特色高效农产品种植大户中开展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条件成熟后进一步在全省范围推广,探索建立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的手段和机制,满足海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海南农产品品牌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产增收。
据悉,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对象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为主,可根据实施具体情况适当扩展到省内特色高效农产品种植大户或相关企业等。该保险主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中,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投保食品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而启动食品召回发生的食品召回费用,可按合同约定获赔偿。
险种名称和试点范围
险种名称:主险: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附加险: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附加农产品食品召回费用保险。
试点区域范围:全省范围。
试点对象范围: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为主,可根据实施具体情况适当扩展到省内特色高效农产品种植大户或相关企业等。
保险的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
1.主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中,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投保食品存在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及天然毒素污染;投保食品存在农药、兽药污染;投保食品存在超量、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物用添加物;投保食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投保食品导致食源性人畜共患病、传染病;投保食品遭第三人恶意投毒;投保食品存在其他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发生上述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问题食品鉴定费用、受害人健康检查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险责任:
(1)农产品食品召回费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投保食品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而启动食品召回发生的食品召回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农产品食品召回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以投保食品为原、配料的其他食品因投保食品发生主险约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而启动食品召回,对于该其他食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相关利益方发生的食品召回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其他食品召回责任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