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2月4日讯 (记者杨艺华)为规范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出台。
《实施办法》指出,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是指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以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围绕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工作,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组织机构,实施以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疫情疫病监测控制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主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并经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且验收合格的地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市县政府的申报。
《实施办法》指出,申报省级示范区应符合以下5个条件:根据省级示范区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经自主考核自评达到申报条件;所申报产品应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具有特色示范作用,年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市县政府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示范区建设申报的产品在区域内应实现管理上的全覆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实施办法》指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省级示范区资格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年审制度。每年4月底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完成对省级示范区的年审工作。经年审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其省级示范区称号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