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2月23日讯(记者原中倩 通讯员任笑冬)省物价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意见》规定,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内跨市县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县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定价。
《意见》要求,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价格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合理制定或调整农业用水价格。
《意见》指出,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低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本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原则上用水量分为三档,各档加价标准按照不超过1:1.2:1.5执行,各市县可根据我省用水定额标准和加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各档用水量及加价标准。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要同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财政精准补贴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考核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