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日前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从意义内涵、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基本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对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全面部署。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振兴乡村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补齐乡村发展短板和消除城乡不平衡,而且在于继续发挥乡村在我国整体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没有乡村社会的稳定格局,整个经济社会建设工作就会丧失根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关键的是要立足国情农情,做到顺势而为。
一
纵观现代社会中的城乡关系,大体可以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政策主导型,最典型的是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城乡关系,当时国家通过体制上、政策上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建立起城市优先、工业优先的城乡二元结构。第二种是市场主导型,城市与乡村作为两类经济社会形态,存在着各种要素交换关系,城市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产业集聚程度和资源配置效率要高于乡村地区,在市场主导型的城乡关系下,通常发生人财物从乡村流向城市的自发集聚。当前,我国以外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城乡关系属于第二种类型。再就是第三种类型的城乡关系,即保护型城乡关系。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逐步取消城乡差别化的政策安排,加大对“三农”的政策扶持力度,中央提出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和城乡融合发展思路,并通过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精准扶贫等政策手段落实相关目标。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城乡关系,从对立性的城乡二元结构调整为保护型关系。目前中央确定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乡村振兴战略,也更加鲜明地体现出了保护型城乡关系特征。
保护型城乡关系的本质是,一方面,在体制和制度层面上消除对农村和农民的“歧视”,平等赋予农民各项经济社会权益,开放农民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机会,让农民公平共享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国家则又基于农业的相对弱质性和农民参与市场能力相对不足性,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农民、农村和农业的政策措施,避免农民在市场竞争中陷入不利地位。
对比其他很多发展中国家,纯粹受市场力量支配的城乡关系,尽管会带来统计意义上的城市化率提高,但是却以贫富两极分化和社会发展受限为代价,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城市“贫民窟”现象便是例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城镇化发展,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提高至2017年末的58.52%,城镇化率年均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同期,城市失业率持续保持低水平,农民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进城农民逐步扩大享受市民待遇。我国实现又快又好的城镇化,避免出现其他发展中国家所陷入的“中等收入陷阱”,关键在于坚持了保护型城乡关系。
乡村在经济社会建设中扮演着“稳定器”和“蓄水池”的功能,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巨大发展成就的奥秘之一。在保护型政策设置下,我国乡村社会保持稳定,成功发挥着我国经济社会“压舱石”的功能。
二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需要正确地处理城乡关系。目前我国城镇化不足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则更低。加快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继续开展城镇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持社会持续发展的基本手段。全世界的一般规律是,每个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化加速阶段,都会出现乡村相对于城市的衰败化和空心化的状况。只有等到现代化已经实现和城市化已经基本完成之后,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城乡完全平衡。我国的城乡发展也要遵循这一客观规律。
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现实基本情况。总体上看,我国的乡村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包括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城郊农村;第二种是一般农业型农村,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广泛存在。发达地区农村的特点是,区域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高,属于人口流入地,地方政府的财力雄厚,本地经济机会多,农民收入高,农业的传统功能弱化。一般农业农村的特点是人口净流出,远离大中城市,工业化程度不高,农民进城意愿强,村庄空心化趋势加剧。农村发展不平衡状况,决定了乡村振兴战略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农村的实施差异。
中央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日趋多元化,农民分化状况也日趋显著。从村庄内部看,少数农民较早到村庄之外谋求机会,他们当前已经在城市买房并获得稳定工作,成为离农进城户;还有部分农民在农村生存发展,利用当前政策机会,成为种养大户和农村经营能手等;另有大部分农民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形成子代外出务工和父代留守务农的“半工半耕”家庭生活方式;还有少数缺乏劳动力或基于其他原因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农村贫困户。不同类型农民在整体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主体的城镇化能力和动力、他们对乡村的依赖和预期等,各不相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立足当前农民高度分化的状况。
三
中央将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到2050年,乡村振兴涵盖乡村产业、乡村生态、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和农民生活等各个层面,推进这项全局性的战略工作,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农村和具体的农民。立足国情农情的乡村振兴战略,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保持城乡的辩证关系。乡村发展不充分和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当前我国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突出表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彻底消灭城乡差异。纵然是在已经高度发达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城市和乡村之间也还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城乡差异不可能被机械地消除。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关键是明确乡村在追求我国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定位。
中央在作出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之前,已经确定了新城镇化政策,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建设并不矛盾,它们包含了辩证性地处理城乡关系的发展智慧。整体而言,城市和乡村在经济社会建设分别扮演一“动”一“静”角色,当期阶段我国的“发展极”依然在城市,因此要继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农村人口转移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农村的“稳定极”功能,明确乡村振兴的底线目标。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可能预期将我国乡村建设地与城市一样好甚至超过城市。振兴乡村的合理定位在于,通过乡村建设来构筑整个社会的稳定基石,通过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让暂时不能进城的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其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做到因地制宜。我国农村发展存在着地区间的突出不平衡,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差别程度,甚至高于沿海城市带内部的城乡差异。城郊农村与远郊农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与中西部地区农村,在人口流动趋势、地方政府财力、村庄集体经济实力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通常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更有条件率先做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经济发达地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走在前头,容易形成先进工作经验。中西部广大一般农业型地区农村并不具备经济发达地区乡村建设的外部条件。人口流入和经济密度高的发达地区乡村建设有条件做到更强、更富、更美,相较而言,人口流出和经济密度低的中西部地区农村的乡村建设,则应当更加注重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公共服务的健全。
再者,乡村振兴应当抓住农民中的绝大多数。我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基数,这决定了未来较长一段时期依然有数亿人口生活在农村。人地关系紧张、农业生产剩余有限和农村发展机会相对较少的乡村基本格局,将继续维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方面要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另一方面还要坚持保护型城乡关系,支持农村、保护农民和扶持农业的政策理念不能改变。
针对农村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中央在一些关键方面已经作出了明确要求。譬如,划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要求研究制定扶持小农生产的政策意见、禁止违法买卖宅基地和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等。当前我国一部分农民已经成功进城落户,还有大部分农村正处在城镇化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农民的进城预期还不稳定,这些农民还可能遭遇进城失败的风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要开放农民的进城机会,又要为这些进城奋斗农民提供退路和兜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向亿万农民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尤其要警惕城市过剩资本借各种名义下乡与农民争地争利。
中国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追求现代化的事业是人类前所未有的,中国正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也是前所未有的。尊重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基本农情,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核心要义,也是决定乡村振兴目标实现的关键。
(作者系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