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完善中央直属垦区现行‘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为明确中央部门和垦区所在省的管理职责,完善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中央直属垦区加快改革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黑龙江省政府、广东省政府共同制定了《中央直属垦区“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为完善中央直属垦区“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突出以省为主的职责,突出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的改革主线,努力把中央直属垦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直属垦区是指黑龙江垦区和广东垦区,以下简称“垦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直属垦区“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管理体制是指对垦区的管理由垦区所在省负第一责任,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加大政策支持、加强服务力度的制度安排。垦区所在省负责垦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安排垦区中央财政预算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即中央基建投资)等,垦区主要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重大体制改革、资产处置等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条 垦区所在省全面负责组织推进垦区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垦区省级管理体制变动,重大发展战略调整和重大资产重组,事先征求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意见;办社会职能改革等方案的制定,国有农场的合并、分设、下放、撤销等体制变动,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垦区所在省将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全省规划统一实施,全面加强垦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涉及中央投资的重大规划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即中央基建投资)的部分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农业农村部申报和下达计划,其他项目可以由垦区或垦区所在省发展改革委自行申报。
第六条 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考核等事项管理,执行有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社会职能改革后移交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所在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垦区企业国有资产,按照中央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建立完善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垦区所在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以省为主、分工负责的监管制度。垦区所在省负责垦区企业投资规划、改制重组、财务评价、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垦区企业重大产权变更审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企业重大事项,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八条 垦区所在省加强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垦区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土地需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及划拨方式处置的,改制方案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垦区企业土地资产与垦区外部发生产权变动,事前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意见。
第九条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垦区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积极稳妥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凡涉及中央财政补助事项事前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意见。办社会职能移交后相应机构中央财政预算,按照“人随事走、钱随人走”的原则和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划转给属地政府等接收方。中央财政对按期完成农垦办社会职能属地化改革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按照“先改后补”的原则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
第十条 垦区所在省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依法纳入所在省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垦区养老保险缺口纳入所在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考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支持垦区事业发展,结合垦区改革发展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规范并履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出责任。垦区所在省将垦区作为重要经济体,视同省级拨款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和建设项目支持,加强对垦区社会融资监管服务。中央财政安排的垦区经费,按规定履行预算申报和批复程序后,纳入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由垦区依法依规统筹使用,农业农村部履行主管部门预算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垦区所在省对垦区重大投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建设项目等,依法进行日常管理、审计和监督。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抽查、稽察。财政部驻相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垦区预算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垦区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日常管理和监督,遵循党管干部、以省为主原则,坚持省委依规依纪管理。垦区主要领导干部任免,事前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其他班子成员任免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通报。农业农村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商财政部后向垦区推荐领导干部,协助加强资产监管和财政预算审核工作,征得所在省同意后由所在省任命。
第十四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省委全面直接领导,落实垦区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垦区国有企业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第十五条 部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商会议,就垦区改革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会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3日
责任编辑: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