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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林权混合所有制改革新模式

发布日期:2018-06-08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1216
   福建省沙县被确定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后,持续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针对“林权小型化、经营分散化、管理复杂化”等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在福建省率先推行县、镇两级林场林业经营“四共一体”林权混合所有制改革新模式,双方合作互利,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林业经济发展。
  一、股权共有
  一是明确合作经营标的。高桥镇林场将种植15年以下可以进行商品性经营的林地、林木资源与沙县林业采育总场合作。同时,高桥镇林场将未纳入本次合作经营范围的森林资源,在林木主伐后,也与总场开展合作经营。二是明确各自股份。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林木资源价值基数,采育总场按51%股份向高桥镇林场支付股份转让款,高桥镇林场占49%股份,确保采育总场的森林经营主导权。三是以资金占用费形式支付股份转让款。采育总场不直接支付高桥镇林场股份转让款,而是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每年12月支付资金占用费给高桥镇林场,减轻采育总场合作经营资金压力。四是共担成本。双方共同承担造林、幼林抚育、抚育间伐及其他促进林木生长的措施等阶段性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共同承担森林资源的管护、森林保险等费用,包括林业税费、生产工资、运费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在林地使用费方面,采育总场、镇林场双方按6∶4承担总场每年12月支付给镇林场林地使用费。高桥镇林场无需支付费用,一切费用由采育总场先行垫付,再从总场的资金占用费、股份转让款或木材生产销售经营利润中扣回。
  二、经营共管
  一是明确各自职责。由采育总场负责经营森林资源的管护、造林、抚育、主伐、木材销售等,高桥镇林场配合做好护林防火、边界管护、维护经营区稳定等工作,禁止当地村民等第三方进入合作经营区用火、取土、开路、放牧、种植、建设、砍材、毛竹扩编、盗伐林木等行为。二是建立生产经营通报机制。各项生产经营计划事先向高桥镇林场征求意见,每阶段进展情况须及时向镇林场通报,必要时镇林场派专人对生产项目、生产进度、生产质量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三是建立经营档案管理机制。年度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双方及时结清生产经营费用和合作经营合同规定的费用,建立经营档案,并报县林业局、高桥镇备案。
  三、资本共享
  县林业局与农行沙县支行、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签订深化林改战略合作协议,县林业采育总场可依托合作共营林场进行资本化运作,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股权变资本,并明确合作方若有资金需求,可使用该信贷资金,但总额不超过合作共营林场总评估价的10%。2017年4月,获渝农商村镇银行贷款5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高桥镇林场周转,支付员工工资、原造林工程款及偿还银行贷款等,300万元用于采育总场与高桥镇林场合作林地林木经营。
  四、收益共赢
  一是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林木主伐时,以原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的各小班森林资源评估价为基数,按年化收益5%的复式利息计算股份预期收益后,林木主伐取得的经营利润如无溢价或达不到年化收益5%的复式利息计算股份预期收益的,则按各自所占的股份比例分配。如有溢价,溢价部分则采育总场、高桥镇林场双方按4∶6比例分配收益。二是其他收益共享。对林地征占用补偿,林地补偿费归镇林场,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双方所占股份比例分配,征占用林地木材的生产销售按正常合作经营处置;对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双方共享;对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不能采伐,国家给予经济补偿的,所取得的补偿金按所占股份比例分成;对林业碳汇项目的收益,由双方按所占股份比例分成,但合作前取得的林业碳汇收益归镇林场方所有。
  林业“四共一体”共享经营新模式,促进了合作双方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抱团发展,实现互利共赢。一是提升了生态环境质量。林地由县林业采育总场负责生产经营,林分质量将大幅提高,木材蓄积量可提高至每亩15-20立方米,生态环境得到优化。二是促进了经营主体增收。随着经营效益的提高,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利润也得到提高。同时,林业经营主体每年还可以获得股权转让资金占用费、林地使用费等持续性收入,实现“不砍树也有收入”。三是壮大了龙头企业规模。合作经营后,县林业采育总场经营区面积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同时,这种合作模式减少了县林业采育总场股权转让投入,让其能够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目前,沙县林业采育总场与一个镇林场、两个行政村开展合作经营面积达1.2万亩,达成合作意向5.9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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