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省海洋与渔业厅了解到,为全面加强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该厅日前印发《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其中,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等;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用岛十五年;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
此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期限届满,用岛单位或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