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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为何屡禁不止

发布日期:2018-07-1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乔金亮  浏览次数:1507
   “大棚房”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开发者以较少的投入,通过改变大棚用途就能“坐地生金”;购买者以较低的价格就能拥有一片土地;一些地方土地执法部门对侵占耕地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切实保护耕地,要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顶住占用耕地的原始诱惑,给耕地增加一道“护身符”,给建设用地扩展戴上“紧箍”

  近日,京津冀地区全面开展“大棚房”专项整治。一些地方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违法占地、变相建设农宅,宝贵的农地资源竟然变成任人觊觎的“唐僧肉”,着实令人震惊。农民可以非农化、耕地不能非农化,有必要再次重申:农地农用,还地于农。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开展“大棚房”专项整治。早在2010年,全国多地就开展过类似的整治行动。这些“大棚房”多是由公司开发的,以设施农业园区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其手法一般是先低价按农用地从村集体或农民手中流转土地,统一建好大棚和院落,然后高价公开出售“大棚房”,再根据业主需要,接手内部的装修工程,甚至还有人以设施农业的名义申请农业补贴。这些企业往往还通过分次申报建设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等,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尽管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与村里签订了合法的土地流转合同,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这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正常的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均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中,配套设施用地有明确界定,指农户自身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家乐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过去,不少地方多次对“大棚房”实行整顿和拆除,但为何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开发者以较少的投入,通过改变大棚用途就能“坐地生金”;购买者以较低的价格就能拥有一片土地,稍加装修就可以满足自己的所谓“田园梦”;一些地方土地执法部门夹杂了暧昧的利益算计,畏首畏尾,导致对侵占耕地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此外,由于大棚表面有塑料覆盖,执法部门很难通过卫星遥感等方式发现其中的违建。

  宝贵的耕地不是任人觊觎的“唐僧肉”,而是全国人民的“大熊猫”。切实保护耕地,要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顶住占用耕地的原始诱惑,给耕地增加一道“护身符”,给建设用地扩展戴上“紧箍”,才能让农业发展与城市建设齐飞。这就要求在土地执法中,把“三个不得、三个禁止”规定落到实处: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土地是人居和兴业的基础,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是城市发展的一大课题。当前,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就要合理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等各业各类用地,优先保障进城人员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项目的发展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以人定地、地随人走,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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