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海南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对合作社的监管制度,实行宽进严管,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列入“黑名单”。
根据《办法》,市县将建立农业、财政、工商、国税、地税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部门依法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农业、财政部门依法对承担财政扶持项目的合作社定期检查,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安排扶持项目;税务部门对合作社申报纳税情况定期通报,不按时申报的纳入失信记录,依法处理。
《办法》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组织监测组对本级示范社进行检测和复评。对复评合格的,给予继续享受示范社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市县农业、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工作配合,每年要对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规范管理和运作的合作社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规范管理和运作的合作社,列入不规范管理合作社名单,不得参与当地合作社先进评比,不得承担财政资金项目和财政预算投资项目。
《办法》规定,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合作社成员都应当出资,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50%以上,单个成员(含团体成员)的出资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20%。
合作社要做到“四个统一”。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财务管理方面,合作社每年需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合作社每年年底还必须向农业(农经)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根据《办法》,市县将建立农业、财政、工商、国税、地税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部门依法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农业、财政部门依法对承担财政扶持项目的合作社定期检查,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安排扶持项目;税务部门对合作社申报纳税情况定期通报,不按时申报的纳入失信记录,依法处理。
《办法》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组织监测组对本级示范社进行检测和复评。对复评合格的,给予继续享受示范社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市县农业、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工作配合,每年要对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规范管理和运作的合作社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规范管理和运作的合作社,列入不规范管理合作社名单,不得参与当地合作社先进评比,不得承担财政资金项目和财政预算投资项目。
《办法》规定,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合作社成员都应当出资,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50%以上,单个成员(含团体成员)的出资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20%。
合作社要做到“四个统一”。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财务管理方面,合作社每年需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合作社每年年底还必须向农业(农经)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