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有关地区和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和水资源、矿产资源、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比较而言,对于农业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还很不足。
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农业除了具有直接的生产功能以外,还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文化功能。特别是那些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生态相对脆弱、文化又非常丰富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其生态与社会文化功能更为显著,应当也必须在农业生态补偿中给予优先考虑,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也被认为是重要途径之一。
作为集生态、文化、经济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农业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生态合理性,在维持生态平衡、改善农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粮食安全、传承农业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生态保护意义上看,根据中国生态功能区划的结果,我国的农业文化遗产地都处于限制开发的生态功能区。19个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NIAHS)中,有9个位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5个位于水源涵养功能区,4个位于土壤保持功能区,1个位于防风固沙功能区。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7年提出,为了给农业文化遗产“提供不同组合或更高水平的环境服务”,需要“补偿生产者因生产方式而损失的收益”。通过生态补偿不仅可以激励农民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以充分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的生态服务功能,也可以补偿农民因采用传统的生产方式而增加的成本和减少的产量,使农民外部性贡献得以内部化。
实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
农业文化遗产生态补偿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包括资金补偿,还包括技术培训、市场开发、政策支持等多种手段。在市场机制还没有条件发生作用或者还不能完全发生作用的时候,如有机农业生产转换期阶段、旅游开发的初始阶段,资金补偿是有效的保护途径,可以为有机农业生产和旅游基础设施、农业文化遗产软实力开发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而市场发育完善后就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进行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如进行有机农业生产和发展可持续旅游。同时,有机农业生产与旅游发展也是互相促进的,有机产品和有机生产方式本身就会形成旅游吸引力,旅游的发展又会通过市场宣传促进有机产品的生产。旅游和有机产品生产带来的收益反哺农户形成了新的“以市场为依托的生态补偿方式”。三者互相作用的机制显而易见。需要注意的是,纯市场的力量发挥作用时需要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避免“市场失灵”带来的农业文化遗产破坏。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标准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补偿机制构建的核心和难点。参照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一般原则,即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农业文化遗产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按农户的投入成本计算。农户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农业生产的投入产出比降低,甚至可能损失一部分经济收入,但往往由于没有考虑农户的风险成本及其对产品市场的不稳定预期,而使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二是按农户的受偿意愿计算。通过意愿调查获得的数据能够反映农户自主提供优质生态系统服务的成本,但往往由于受被调查者自身的素质及相关统计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对称性。
三是按产生的生态效益计算。这是目前使用较多的方法,但生态效益价值评估往往受到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及所采用的经济学方法的局限性,使得生态效益价值与现实的补偿能力之间产生较大的差距。
在目前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将成本投入与效益产出、受偿意愿与补偿意愿、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与消费耦合起来,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标准。
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农业除了具有直接的生产功能以外,还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文化功能。特别是那些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生态相对脆弱、文化又非常丰富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其生态与社会文化功能更为显著,应当也必须在农业生态补偿中给予优先考虑,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也被认为是重要途径之一。
作为集生态、文化、经济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农业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生态合理性,在维持生态平衡、改善农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粮食安全、传承农业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生态保护意义上看,根据中国生态功能区划的结果,我国的农业文化遗产地都处于限制开发的生态功能区。19个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NIAHS)中,有9个位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5个位于水源涵养功能区,4个位于土壤保持功能区,1个位于防风固沙功能区。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7年提出,为了给农业文化遗产“提供不同组合或更高水平的环境服务”,需要“补偿生产者因生产方式而损失的收益”。通过生态补偿不仅可以激励农民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以充分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的生态服务功能,也可以补偿农民因采用传统的生产方式而增加的成本和减少的产量,使农民外部性贡献得以内部化。
实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
农业文化遗产生态补偿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包括资金补偿,还包括技术培训、市场开发、政策支持等多种手段。在市场机制还没有条件发生作用或者还不能完全发生作用的时候,如有机农业生产转换期阶段、旅游开发的初始阶段,资金补偿是有效的保护途径,可以为有机农业生产和旅游基础设施、农业文化遗产软实力开发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而市场发育完善后就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进行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如进行有机农业生产和发展可持续旅游。同时,有机农业生产与旅游发展也是互相促进的,有机产品和有机生产方式本身就会形成旅游吸引力,旅游的发展又会通过市场宣传促进有机产品的生产。旅游和有机产品生产带来的收益反哺农户形成了新的“以市场为依托的生态补偿方式”。三者互相作用的机制显而易见。需要注意的是,纯市场的力量发挥作用时需要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避免“市场失灵”带来的农业文化遗产破坏。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的标准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补偿机制构建的核心和难点。参照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一般原则,即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农业文化遗产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按农户的投入成本计算。农户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农业生产的投入产出比降低,甚至可能损失一部分经济收入,但往往由于没有考虑农户的风险成本及其对产品市场的不稳定预期,而使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二是按农户的受偿意愿计算。通过意愿调查获得的数据能够反映农户自主提供优质生态系统服务的成本,但往往由于受被调查者自身的素质及相关统计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对称性。
三是按产生的生态效益计算。这是目前使用较多的方法,但生态效益价值评估往往受到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及所采用的经济学方法的局限性,使得生态效益价值与现实的补偿能力之间产生较大的差距。
在目前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将成本投入与效益产出、受偿意愿与补偿意愿、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与消费耦合起来,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