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日期:2013-11-27 09:57
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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