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04 11:33
专项资金(含示范社扶持资金)支持,以及以前年度获得2次(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此次不再列入扶持范围。同时获得其他财政扶持的合作社,建设内容不得重复,并且不得以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五)农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连续2年有盈余,无不良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与环节
(一)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一是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二是组织标准化生产;三是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四是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五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