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10 16:47
相关部门认定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企业自主投资经营,通过产销对接,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蔬菜等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承担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商店、专营区、交易区、农贸市场等的总称。
第四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运作。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依托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优势和作用,整合网络资源,积极参与农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