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2-08-10 16:47
一的,收回政府发放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牌匾,并取消各项扶持政策: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有关约定或已不具备平价经营基本生活必需农副产品条件的;
  (三)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稳价社会责任的;
  (四)销售的农副产品短斤缺两或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不服从管理和接受监督,责令整改后屡查屡犯的;
  (六)有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擅自将平价商店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的;
  (八)利用平价商店招牌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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