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2-08-10 16:47
  (九)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
  (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主动申请退出的;
  (十一)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可继续以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名义经营,并获得政府相关政策扶持。政府对考核优秀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给予表彰鼓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收回政府发放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牌匾,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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