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10 16:47
经营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运营,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
二、平价商店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可采取以下形式设立:
(一)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二)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
(三)在城市集贸市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交易区;
(四)以农贸市场的形式设立平价农贸市场;
(五)依托供销社流通系统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六)其它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第六条 经营者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