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2-08-10 16:47
(六)应当配备冷藏等设施设备及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书面申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三)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四)经营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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