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制售有害和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公告
日期:2014-10-08 08:33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配方和工艺生产药品、保健食品;
(二十二)使用化工原料生产药品;
(二十三)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药品;
(二十四)用掺杂、掺假及不合格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在中成药中添加化学药物;
(二十五)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六)销售假冒、劣质和走私进口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七)销售过期或更改有效期(保质期)、批号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八)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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