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常年蔬菜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4-02-12 11:09
行验收。
  第七条 补贴资金结算发放。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将验收申请确认表、验收书面报告、拨付补贴资金表,业主银行账号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拨款。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依据验收核定的建设面积和标准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 大棚项目建档。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大棚建设申报表、有关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种菜协议、验收表、验收报告、大棚建设平面图、现场相片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存档,业主也要存档一份备查。并在大棚常年蔬菜基地竖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常年蔬菜基地进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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