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10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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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的软件开发、技术培训、现场实施、部级数据中心维护、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垦(热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追溯系统运行监管、实地核查、督促改进等工作。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负责填报追溯产品检测信息,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动态评估并反馈意见。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真实、完整、及时地采集、存储和上传信息,实现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