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日期:2012-12-10 08:18
品流向应包括产品追溯码、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对象、运输方式、责任人等信息。
  (六)各环节责任主体应包括责任人的姓名、身份标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信息传送及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通过企业数据中心向部级数据中心上传。
  (一)追溯产品种养阶段,上传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0天。
  (二)追溯产品上市前,应完成全部信息上传工作,确保上市产品可查询、可监管。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在出具纸质检验报告后20天内,完成检测信息网上填报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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