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10 08:23
配合做好总结验收工作。
第五条 中期考核和总结验收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管理、质量、生产、信息、财务等五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人选从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本单位回避制。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立项当年完成追溯系统试运行。完成试运行工作一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中期考核书面申请(见附表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形式审查通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中期考核计划,连同项目建设单位中期考核书面申请及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