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日期:2012-12-10 08:23
荐表(见附表二)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形式审查未通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对省级主管部门中期考核计划进行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批复意见组织实施中期考核。
  第九条 中期考核采用听取汇报、审阅资料、实地查验、现场询问等方式,由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硬件网络建设与系统定制应用、生产档案建立、产品质量控制、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综合评分,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第十条 通过中期考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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