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10 08:23
中心将上年度通过中期考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名单报农业部农垦局,由农业部农垦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总结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完成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总结验收书面申请(见附表五),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形式审查通过的,省级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设单位总结验收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形式审查未通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