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10 08:23
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对省级主管部门确认上报的项目建设单位总结验收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制定总结验收计划,报农业部农垦局审定后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审核未通过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总结验收采用听取汇报、审阅资料、实地查验、统计分析等方式,由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单位合同目标完成、系统运行、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验收和综合评分,提出总结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总结验收的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