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日期:2012-12-10 08:23
单位,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根据总结验收意见及有关问题备忘录完成改进工作,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改进工作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总结验收表》(见附表六)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第十八条 未通过总结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限期整改意见书(见附表七)完成整改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整改工作报告并提出复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复验收。
  第十九条 复验收仍不合格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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