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10 08:23
回其追溯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将本年度通过总结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名单及《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总结验收表》报农业部农垦局,由农业部农垦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农垦局每年对中期考核和总结验收结果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方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列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只进行项目中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