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07 09:32
从5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实行。《解释》共计22条,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还对使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细化了定罪量刑。
《解释》主要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问题。
明确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
《解释》第一条至第七条首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