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的通知
日期:2014-05-07 15:29
码证复印件。
4、由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重新盖会计师事务所章)。
5、开户行出具的2012年以来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等级证明。
6、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地税务部门和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2012年至2013年纳税情况说明,如无法出具证明,则应具体说明有关情况。
7、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
8、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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