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3-05-03 17:3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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