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3-05-03 17:39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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