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3-05-03 17:39
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2/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3/12 15:03